“喜庆气球”引发气象行政官司通讯员 吴方程 本报记者 余春红
本报讯
高高飘扬的气球可以烘托喜庆氛围,因此,在各种庆典仪式上时常可见,但是,就是这样的2只喜庆气球却引发了我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。昨天,苍南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由气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,被告县气象局法定代表人,该局局长出庭应诉。 2005年11月16日,苍南县气象局作出了一份《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,但该公司于2005年5月11日和15日分别受温州市亚美信房地产营销公司和苍南炎亭镇东沙村委托,为“滨海绿州房产开盘仪式”和“小百花剧团光临东沙村演出”这两件该镇的大喜事施放气球,违反了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。据此,气象局对广告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。 广告公司不服处罚,向苍南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县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。为此,广告公司起诉到苍南法院,称气象局认定其违法施放气球,只有温州市亚美房地产营销公司一职工的询问笔录,无其他证据印证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;并认为气象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气球的直径或体积容量超过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规定应经审批的直径大于1.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.2立方米的范围,属适用法律错误。 而气象局辩称,原告广告公司不具备施放气球的资质,施放行为违法。气象局具有气象行政处罚权,且处罚程序合法,法律依据明确。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,气象局当庭提供了气球作为证据,但原告对这气球是否是其施放的气球,在证据保全程序方面提出异议。庭审现场还对气球直径进行了现场测量。 由于该案系今年苍南气象局首例行政诉讼案件,气象局和法院均十分重视,苍南县气象局长出庭应诉,县法院一主管副院长担任该案审判长。 法院决定择日宣判。 |